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民初2082号
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大圆岭**。
诉讼代表人: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龚畅华,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林,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玉立
书 记 员 许东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