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Ṗ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民初2082号

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大圆岭**。

诉讼代表人: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龚畅华,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林,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玉立

书 记 员  许东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