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449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中路632弄5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振渭,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振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巧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