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547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中路632弄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振渭,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振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发生新冠病毒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事人无法正常参与诉讼。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