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汇利药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2民初81号
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友,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汇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汇利药业有限公司、鹤岗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庆祝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