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9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圣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鹤岗市向阳区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3.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贺小平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