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2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东风区被执行人: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91025.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91025.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