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06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鹤岗市向阳区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杨忠臣。
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圣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包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