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135号
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130弄100号3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开发区花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