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135号 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130弄100号3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开发区花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