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终3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被红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