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在房产、车辆、保险、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170元、未执行到位69170元。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404执恢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沙家太
审判员  刘发云
审判员  常宏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