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4执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发云
审判员  刘士光
审判员  田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