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经营者:李春玲,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房产、车辆、保险、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3667.77元、未执行到位123667.77元,已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4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刘发云
审判员 刘士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