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每月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3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