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矿务局益新煤矿退休工人,住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晏鸣,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偿还本案执行款做出明确约定。为此,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6执315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