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4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