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嘉和花苑业主大会,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楼。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中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嘉和花苑业主大会、上海中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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