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松亿,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松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6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诸松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诸松亿支付欠款250,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退回,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16日,若需续冻,请于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钱款。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杰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