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6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亿支付欠款276,00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收悉、知悉本案立案执行等情况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鉴于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提请立案执行,以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杰
审判员 施岸
审判员 黄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