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民初16102号
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被告:**亿,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公司”)与被告**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亿支付欠款27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被告签字按手印签署《欠款单》一份,欠信诺公司总计276,000元,经信诺公司同意,承诺按照分期5次还款,第一次还款:2020年8月31日前60,000元;第二次还款:2020年9月30日前50,000元;第三次还款:2021年8月31日前100,000元;第四次还款:2022年1月31日前66,000元。经过信诺公司法人多次电话、短信要求被告**亿按照签署的《欠款单》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亿签署的《欠款单》第五条规定,**亿欠信诺公司人民币27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以上欠款如逾期不还,信诺公司将追究被告**亿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被告**亿本人承担。原告信诺公司认为被告**亿没有诚实信用,现要求被告**亿全部支付欠原告的所有总计276,000元。原告认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现拒不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信诺公司送达沪市监松听告[2020]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部分为“经查明,你公司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给**亿,由后者以你公司名义与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镇物业)、上海松江世纪新城业务管理大会签订了关于松江区世纪新城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你公司收取了益镇物业电梯保养费人民币21,6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检查当日,该小区电梯一直由**亿聘用的人员顾明、周沁阳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亿、顾明、周沁阳均非你公司员工,你公司也未为他们缴纳社保。该项目的安全责任由**亿承担。……你公司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一年内因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元整。……”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亿向原告信诺公司出具《欠款单》,内容为:“1、因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建伍电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产生违约,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先行代代理销售**亿垫付把95,980元退还上海建伍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后,由于违约责任由代理销售**亿没有遵守合约引起的违约,相关损失由**亿本人承担,现**亿通过走账方式已经完成74,323元的还款,个人转账方式向公司法人账户完成还款11,657元。还有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欠款**亿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在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2、**亿本人以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名义私刻公司公章和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松江世纪新城电梯维保项目合作,由于签订的松江世纪新城电梯维保项目产生违反特种设备法,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现对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处罚,由此造成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现对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36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月整),**亿本人承诺所有处罚费用由其本人承担266,000元,由于处罚金额较大,**亿经过和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协商,处罚金额由公司先行缴纳,经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同意**亿本人分期偿还私刻公司公章造成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6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月整),**亿本人承诺2020年8月31日先还款给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266,000元损失其中的(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2020年9月30日先还款给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给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22年1月31日前还款给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不追究**亿私刻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公章的法律责任,**亿如没有在规定还款期内还款,公司取消其分期还款的协定,公司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亿本人承担。3、**亿(身份证号码:……)本人承诺用私刻的公司公章签订的所有其它项目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亿本人承担。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无关。4、上海信诺电梯公司承诺对**亿(身份证号砖。……)私刻公章之事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亿本人承诺承并尽快消除私刻公章之事给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还有因私刻公章造成其它经济损失,**亿本人承诺全部由其本人承担。5、以上合计**亿(身份证号码:……)欠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人民币27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以上欠款如逾期不还,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将追究**亿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亿本人承担。”同日,被告**亿还签署了《**亿还款确认表》(该表在上述《欠款单》背面),承诺2020年8月31日前还款6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还款66,000元。
2020年8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告信诺公司提出的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作出沪市监松分延缴[2020]XXXXXXXXXXXX号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之后,原告信诺公司履行了支付有关罚款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欠款单(含**亿还款确认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亿还款确认表》,系被告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欠款单》、《**亿还款确认表》,被告承诺支付原告276,000元,其中的一笔1万元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其余266,000元应当分期支付,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现被告并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76,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信诺电梯有限公司2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灵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