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7民初230号
原告: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梨树乡中北委。
经营者:叶广成,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系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包丽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尧,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广成租赁部)与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成租赁部经营者叶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机械租赁费13124元;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被告公司承揽麻山区辖区
内的恒山区柳毛乡至麻山区引水工程时,被告施工缺少挖掘机作业,原告通过崔利明、崔某二人介绍与被告下属项目部李经理认识,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机械(挖掘机),约定按月结算,入场时挖掘机油箱满油,退出时被告负责加满油。当日双方签订合同,被告以回哈尔滨公司盖章为名将合同拿走后,再也没有给原告。期间,被告支付两次租赁费40000元,尚欠11324元及油款1800元,合计13124元。经原告多次索要租赁费,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二建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被告二建公司因建设麻山区段引水工程时,因挖管道沟渠和铺设管道等作业缺少挖掘机,经在该工程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崔某和同被告有供应关系的崔立明介绍,原告将其所有的美国卡特牌330型挖掘机一台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按月结算,挖掘机退场时由被告负责将挖掘机加满油。签订合同后,被告以盖章为由未将合同交付于原告。原告将其所有的挖掘机租赁给被告使用约两个月后工程结束,但被告未按约定将挖掘机加满油,被告同原告约定将油费计入到租赁费数额中,并通知原告以被告二建公司的名称出具发票,金额为51324元。被告以汇款的方式于2019年11月22日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0000元,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0000元,合计40000元,尚欠原告租赁费及油费合计11324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二建公司同原告就租赁挖掘机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
律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虽称双方未结算,但其自认以被告让其出具的发票金额计算尚欠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提供挖掘机的义务,被告应履行向原告给付尚欠租赁费及油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3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费1800元的请求,因经证人崔某证实,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定将挖掘机加满油,但已经将油费计入至租赁费中,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属重复计算,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双方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导致本院无法认定,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0元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尚欠原告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租赁费及油费合计1132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驳回原告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5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55元,由原告梨树区广成机械租赁部自行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