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5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立魁,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羿洪刚,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马耀彬,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张立魁、马耀彬、***与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于岳荃葆名下位于大庆底层商业高层公寓楼商服06;大庆底层商业高层公寓楼商服10;大庆市商铺37房产;登记在黑龙江中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113商服;哈尔滨114商服;哈尔滨115商服;哈尔滨116商服;登记在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商服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岳荃葆名下位于1、大庆底层商业高层公寓楼商服06;2、大庆底层商业高层公寓楼商服10;3、大庆市商铺37房产;登记在黑龙江中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4、哈尔滨市113商服;5、哈尔滨114商服;6、哈尔滨115商服;7、哈尔滨116商服;登记在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8、哈尔滨市商服4-5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 凯
审 判 员 于 洁
审 判 员 鞠元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奇奇
书 记 员 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