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5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立魁,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羿洪刚,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马耀彬,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张立魁、马耀彬、***与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商服;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