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4民初8676号
原告:佳木斯友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头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佳木斯友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友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木斯友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