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仓杰实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549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茹,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戎伯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仓杰实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姚伟勇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