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本松,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文登市米山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北山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建堂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穆棱市八面通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9)黑1025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张凤才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宫本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