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凤才与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民终86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个体,住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口县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北山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个体,住穆棱市。
一审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上诉人**才与被告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口县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9)黑1025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凤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张凤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萱
书记员孟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