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东胜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建堂乡北兴村。
法定代表人:马金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胜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城市杰座1号楼2单元16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子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审案号(2018)黑10民初166号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东胜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10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成伟
审判员  兆纯连
审判员  李金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