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姜天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马金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彭庆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9)黑10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付英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