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民终77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口县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彭景旻,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一审原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口县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景旻、一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9)黑1025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