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明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81民初484号
原告: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左晨光,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明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明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8年1月18日,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以“绥芬河市明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立案案号为:(2018)黑1081民初165号]。经查询,原告起诉的“绥芬河市明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真正所要起诉的被告,工商注册名称为“黑龙江明华热力供应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本院以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上诉。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以本院(2018)黑1081民初165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