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5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系上诉人之妻),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丽景花园西组团4#010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茨,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凤山,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凤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系从栾树君处承包的本案涉案工程,***提起诉讼时栾树君已死亡,现栾树君的继承人并未参加本案的诉讼,且***亦申请追加,故本案存在遗漏诉讼当事人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