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民终7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丽景花园西组团4#010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加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永艳,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永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2.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周长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