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民初217号
原告:铁力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二委农资专营市场商品楼(一层北数第十号)。
法定代表人:李前振,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5楼A区。
法定代表人:耿兴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喜,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力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建筑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亿鑫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亿鑫建筑公司的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铁力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侯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