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城市金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民申4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5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城市金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交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会宁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城市金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公交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