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4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9741.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046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