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0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9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038.65元。(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计456天)363892.83×1.75÷10000×456天=29038.6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