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328号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01弄2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会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45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以被告已于庭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