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328号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01弄2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会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45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以被告已于庭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