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80号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01弄2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会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南渡村158号5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