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4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范炳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其,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沈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