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745号
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纪雄,浙江浙杭(杭州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刘寿山,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8日,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开园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飞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