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崇明区人民法院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284号
原告: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光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2幢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钧。
被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三楼3880室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
原告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新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妍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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