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由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裕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海洋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复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永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朱先策,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禄,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华、朱先策、李金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9元,减半收取计38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