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由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裕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海洋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复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永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朱先策,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禄,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华、朱先策、李金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9元,减半收取计38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