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2120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八达村。
经营者:宋召,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海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复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力军,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力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
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