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2120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八达村。
经营者:宋召,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海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复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力军,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力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
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