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
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
被执行人:朱永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赵守荣,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执行***与***、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华、赵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华、赵守荣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朱永华名下拥有,坐落于东安区太平路时代广场,产权证号1083981、产籍图号380-485-3/2-6-000237、面积351.50平方米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华、赵守荣银行存款55850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朱永华名下拥有,坐落于东安区太平路时代广场,产权证号1083981、产籍图号380-485-3/2-6-000237、面积351.50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