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阳县渝洋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5民初717号
原告:云阳县渝洋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安路390号7单元101,公民身份号码91500235M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6栋15层1504、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900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渝洋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阳县渝洋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渝洋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0元,减半收取计3835元,由原告云阳县渝洋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牟春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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