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1373号
原告:开江县白杨大桥机制沙场,住所:开江县甘棠镇白杨社区一组。
投资人:朱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政,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6栋15层1504、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9004M。
法定代表人:陈铁。
被告:叶会平,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唐华勇,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第三人:牛伟,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开江县白杨大桥机制沙场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叶会平、***、唐华勇、第三人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开江县白杨大桥机制沙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江县新宁大风车幼稚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