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02民初4161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2180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6栋15层1504、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900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