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02民初4161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2180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6栋15层1504、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900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