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86民初21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黑龙江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北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联草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黑龙江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分公司、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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