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伟,道外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振涛,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梓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思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