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伟,道外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振涛,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梓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思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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