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01民初91号
原告:漠河市昌旺水泥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
经营者:***,男,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漠河市昌旺水泥经销部与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了防止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本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9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